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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州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者:一二三四五零零
    2017-09-12 20:26:02   转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壮大工业园区、道口经济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共高州市委办公室 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高委办字20169号)、《高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的通知》(高府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荐人引进外地资本到我市落户投资开办工业企业,企业产生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分成和引荐人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引荐人包括单位引荐人和个人引荐人,个人引荐人可以是本市公职人员或社会人员,但公职人员作为个人引荐人不能使用单位经费开支与引进企业有关费用,否则认定为单位引荐人。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可作为单位引荐人,享受本办法税收奖励和招商引资奖励,引进企业产生的考核指标值计入其对口挂钩扶持镇(街道)和项目落户镇(街道)。

    第四条  引进的企业生产经营地需设在金山、普康、石鼓等工业园区,或曹江满亨、谢鸡义山、石鼓金墩等道口经济区或产业集聚区才能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五条  引进企业的注册登记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年营业收入60%以上来源于高州辖区外的可作为总部经济性质企业,该类企业除可享受本办法奖励外,还可以按“一企一策”议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奖励考核指标根据省、茂名经济社会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每年统计1次。

    第七条  引进总部经济性质企业,或者引进企业落户在工业园区、道口经济区内的,企业产生的考核指标值由引荐人所在或指定镇(街道)与项目所在镇(街道)“五五”分成。企业年度税收引荐人所在或指定镇(街道)分成20%,项目所在镇(街道)分成20%,市级分成60%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给予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单位及有功人士奖励,同一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万元,属于利用外资的,按获奖额的1.2倍兑付,累计最高奖励12万元。

    1、      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奖励10万元;

    2、      引进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500020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20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3、      引进的企业是国内外知名企业,预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巨大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另制订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属个人招商引资的企业,可以奖随人走,即引荐人因工作调动或迁移,离开原工作生活镇(街道),凭调动迁移证明向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将项目年度产生考核指标值和有关奖励调整至引荐人指定镇(街道)。

    第十条  引荐人在引进外地资本须完成登记手续,才能享受本办法奖励。总部经济性质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其他企业在市科工商务局办理登记手续,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审核结果互相通报并送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后1个月内,市科工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备案资料填好项目或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值送市财政局汇总,经有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后,送市考核办报市政府审批后,由相应指标单位进行计算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高府201536号同时执行,奖励如重复,按最优惠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予以收回奖励,依法给予违规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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